6、(二)
张某原为H市东湾村村民,2010年考上大学后,户口由该村迁至学校。2012年,该村被划入H市东湾经济示范区,土地被征收。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:2012年7月1日前,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东湾经济示范区区域内农业人口,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,2012年7月2日以后,至征地公告发布之日,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无业回原籍迁入东湾经济示范区的,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。
根据这一规定,东湾村村委会决定,由于张某户口在2012年7月1日前已经迁出,且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迁回,因此不能享受征地拆迁补偿政策。
张某申请将户口从学校转回东湾村,东湾村委会认为其尚未毕业,不能转回。
张某于2013年5月19日以邮寄方式向东湾经济示范区管委会提出申请,请求管委会确认他有权享有东湾村村民同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,但管委会于5月21日签收申请后,没有对他的申请作出任何答复,张某欲提出行政诉讼。
H市政府发布征地拆迁补偿文件的行为属于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