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7、个体经营户朱某,于2007年2月21日,在未取得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,私自出售熟食制品。由于该熟食制品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检验鉴定,且朱某将间隔了三天的熟食制品出售给附近居民,致使10余人不同程度中毒。县卫生局接到举报后,经调查核实,对朱某处以罚款,并将朱某无证经营的情况反映给了县工商局,工商局对朱某无证经营的行为处以罚款。朱某对两个部门的行政处罚均表示不服,分别向以上两个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请复议,复议机关均维持了原处罚决定,原告不服,委托律师以违反《行政处罚法》第24条“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,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”的规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本案中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说法正确的是: